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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
茲將本獎學金九十七年申請辦法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壹、本獎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。
貳、獎學金之種類、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:
一.大學院校學生:90名,每名各得獎學金12,000元,各校得獎名額,由本委員會依
照各校申請狀況酌予分配之(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六名)。
二.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:510名,每名各得獎學金5,000元,其名額分如下:
(1)一般社會清寒子女480名。
(2)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30名。
前項所稱大學院校,係指國內各公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,不含研究所、夜間進修、
推廣部。
前項所稱專科暨高中,包括二專、三專、五專及高級中學、高級職業學校在內,
不含夜、補校。
參、各縣市、臺北市、高雄市暨金門、馬祖地區應得專科暨高中生獎學金之名額,由本會
於申請截止後,視各地區、各學校申請合格人數之多寡,比例分配。
肆、申請資格:凡在大學院校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,前學
期之學期成績,學業總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,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,操行及體育成績
均在70分以上(大學及專科暨高中身心障礙學生學業總平均70分以上,操行成績為
80分以上,體育成績在60分以上)且未得任何其他獎學金者,均可申請。
伍、申請時間:3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陸、申請手續:填具申請書(可自行至嘉新水泥公司網站最新消息處下戴
嘉新水泥網站:http://www.chcgroup.com.tw/new_chinese/news/news.htm)一份,
連同下列文件:
一.學校正式成績單(正本):包括學業、操行及體育成績。
二.在校未得任何獎學金證明:由承辦人在前項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
欄加註,並蓋章證明。
三.家境清寒證明: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(如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,其他縣市鄉鎮
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),但申請『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』類者免辦。
大學生入選人,由各學校負責審查推薦,於申請期截止前,由各學校將申請人姓
名、系別、成績列冊,連同證件,函送本會審核。專科暨高中生申請人繳送申請
人原發成績單之學校(轉學生同),於申請期截止前(逾期恕不受理),由各學校
彙送本會(104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6號)審核。
柒、前條所列申請人應繳之各項文件,俟得獎人名單全部核定後,除將申請書留存外,其
餘各件,均不予發還。
捌、大學院校得獎人姓名、肄業學校校名及專科暨高中高職得獎人姓名,由本會刊登於
嘉新水泥網站,並分別函請各校轉發獎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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